评标公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三次修订)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广东省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第三次修订)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广东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府令第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1日  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府令第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