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

2017-02-08 13:38

访问量: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六)《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深财预〔2013〕6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且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进行资助。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单位已与国外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重点支持以色列、美国、加拿大、英国、丹麦和澳大利亚等与我市已签署有关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应当是在深圳举办,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会议、国际行业技术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或者承办已与我市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间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者在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

3.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国外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项目,项目应经市外事部门批准,申报单位应将申报项目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出境人员应按所在单位外事、人事制度报批管理。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不列入本指南资助范围;

4.在国内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预算。在国外举办的,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和标准执行;

5.申请单位不得就同一支出事项申请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计划或者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9.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并需提交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的证明原件);

10.境外合作机构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二)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5.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可不提供);

7.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如果需要);

8.按规定提交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10.组织活动、会议的邀请函;

11.活动现场的彩色照片;

12.出席会议的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13.出席学术交流会议的境外人员和嘉宾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材料;

14.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1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2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4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联 系 人:饶明辉、陈颖(88102674、88127383)。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除外)。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