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锁定和解锁程序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3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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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4〕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若干规定》,现对项目经理(即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下同)和项目总监(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的任职锁定和解锁程序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职锁定程序

  (一)对于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自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之日起,锁定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即依法暂停其再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下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锁定在施工单位拟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对于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以下简称提前介入)的直接发包工程,自批准提前介入之日起锁定在施工单位拟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二)被锁定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不得在其它项目中任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3个非重大或者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监可以在1个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任职;已经任职非重大或者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再承接或者投标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发改部门认定。

  (三)对于提前介入的直接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在网上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办证)时,办证系统需要对已被锁定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进行解锁,完成办证后再锁定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上述解锁与锁定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建设单位在办证过程中应当提交由施工单位出具的该项目经理不得参与其它工程投标活动的书面承诺;若该工程为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由监理单位出具的该项目总监不得参与其它工程投标活动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内容为“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不得参与其它工程投标活动,否则,自愿放弃中标资格,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直接发包项目,被锁定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如出现离职、生病、调离等情形,可以办理项目经理(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证明)或者项目总监(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证明)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应当立即被锁定;变更前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无需被锁定。

  (五)对于招标投标项目,被锁定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如出现离职、生病、调离等情形,可以办理项目经理(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证明)或者项目总监(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证明)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应当立即被锁定;原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原任职资格自变更之日起继续锁定6个月。

  (六)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

  二、解锁程序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计算机系统自动对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解锁或者由企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后办理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解锁手续。

  (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前介入的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提供各方责任主体签章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单位同意解锁证明后,可以办理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解锁手续。

  (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非因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建设单位同意解锁证明后,可以办理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解锁手续。

  (四)非因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提供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书面函件后,可以办理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的解锁手续。

  1.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

  2.工程中标后超过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已经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市、区建设工程实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信息共享。自2015年6月1日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人员锁定及解锁信息共享工作,可以两种方式之一执行:一是直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系统(IP地址:http://192.168.53.37/conmis_new/),账号、密码及操作方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提供(联系电话:83785881);二是调用及提供接口服务,具体技术方案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联系。

  (二)分工原则。根据“谁经办、谁锁定、谁解锁”的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及解锁工作。解锁经办人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设A、B角。单纯因招投标产生的锁定和解锁工作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锁定和解锁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