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公示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07年8月1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