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康中心设备(项目编号:DPCG2019158470)”澄清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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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康中心设备(项目编号:DPCG2019158470)”澄清变更公告

 

各供应商:        

受深圳市大鹏新区医疗健康集团委托我司组织招标的社康中心设备(项目编号:DPCG2019158470),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现作澄清变更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18页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条“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的(项目产品“第9项儿童诊查床90*90*80和第10项儿童诊查床软垫(大于5CM)”除外),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投标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变更为“项目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的(即采购清单中的1.十二导联心电图机;3.胎心监护仪;4.儿童成人一体心电监护仪;5.新生儿黄疸测量仪;11.儿童血压计;12.针炙电针仪;13.电子血压计;14.压缩式雾化器),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投标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二、招标文件/关键信息/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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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产品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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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标准

产品授权书:投标人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无需提供,但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声明函;投标人为合法代理商,则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授权;投标人为合法代理商的授权商,则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给合法代理商的授权证明文件(非医疗设备(项目产品“第9项儿童诊查床90*90*80和第10项儿童诊查床软垫(大于5CM)无需提供授权)。

2.证明文件:

提供声明函或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完整不得分。

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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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产品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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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标准:投标人为所投医疗器械制造商的,需提供所投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声明函;投标人为所投医疗器械合法代理商的,则需提供所投医疗器械制造商的授权证明文件;投标人为所投医疗器械合法代理商的授权商,则需提供所投医疗器械制造商给合法代理商的授权证明文件及合法代理商给投标人的授权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指采购清单中的1.十二导联心电图机;3.胎心监护仪;4.儿童成人一体心电监护仪;5.新生儿黄疸测量仪;11.儿童血压计;12.针炙电针仪;13.电子血压计;14.压缩式雾化器)

2.证明文件:提供声明函或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提供证明文件不全或提供不清晰证明文件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均不得分。

原招标文件以及公告与上述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以上述变更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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