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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符合质量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4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
1.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市政府制定了配套的试点实施办法。这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制度以及可操作的措施,本《办法》就是市政府要求的配套办法。 由于这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均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其是否满足房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9月27日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广东省人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广东省人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府令第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1日 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
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府令第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4月24日 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